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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卻因“曠工”被開除?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華興證券在2020年6月以“多次曠工”為由,開除了公司內核管理委員林某。林某因不服仲裁結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前東家告上法庭。
對于前東家給出“曠工”的解約理由,林某并不認可。在華興證券下發的《關于對林某予以開除的決定》簽收文件中,林某稱“因6月3日已向監管部門舉報公司相關問題,故此份決定系打擊報復,本人拒絕接收”。
基于此,林某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興證券撤銷2020年6月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依法消除對其名譽和身心造成的不良影響,向上海證監局、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發文書面澄清事實,向華興證券公司全體員工正式發文書面道歉。
疫情期間的工作狀況,應如何判定?在庭審中,華興證券舉證林某曾有22天無出勤記錄構成曠工,屬于嚴重違紀。而林某則稱期間一直居家辦公,并向相關領導發微信告知身體不適等情況。
最終法院方面將如何認定?來看詳情——
疫情期間被開除
員工主張“打擊報復”
判決書顯示,林某于2018年2月入職華興證券(原華菁證券),擔任內核管理委員職務。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林某的月工資為4.5萬元。
華興證券方面主張,林某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間多次存在曠工的情形,遂于2020年6月10日向林某送達了《關于對林某予以開除的決定》,并于次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華興證券提交考勤記錄,疫情期間其通過對在家辦公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現場辦公人員進行現場簽到及體溫檢測登記的方式進行考勤管理,林某在2020年3月日至5月期間有22天無出勤記錄、構成曠工,其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按華興證券的考勤制度,員工需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按時刷卡。員工超過遲到、早退限定時間以外未到崗或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缺勤的,按曠工處理。在12個月內連續或累計無故曠工達3天或以上的,屬嚴重違紀行為,將參照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林某則表示,其不存在曠工的事實。林某主張,自己曾多次給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劉某發微信告知自己身體不適,且期間曾到公司但因干咳物業不讓上樓,期間一直居家辦公。
另外,林某主張,華興證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原因,是獲悉其向上海證監局依法實名舉報公司相關問題。林某認為,華興證券借莫須有的無故曠工之名、行打擊報復單位內部舉報人之實,是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基于此,林某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興證券撤銷2020年6月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依法消除對其名譽和身心造成的不良影響,向上海證監局、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發文書面澄清事實,向華興證券公司全體員工正式發文書面道歉。
薪酬待遇方面,林某要求華興證券支付工資報酬40.02萬元及相關福利待遇、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等,并要求華興證券支付2019年績效獎金。華興證券則表示,公司是否發放獎金具有自主權,從未承諾過林某將享有年度獎金。
公開信息顯示,林某為博士研究生學歷、保薦代表人,在加入華興證券前,林某曾在中信證券(行情600030,診股)有過多年工作經驗,曾在投行、風險管理部等部門任職。根據林某提供的2019年度《華菁證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核內部委員考核評價表》,其2019年履職情況綜合評價為優秀。
法院:特殊時期應加強人文關懷
雙方各說各話,法院方面如何認定?
對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身體不適已經通過微信向相關領導請假,相關領導亦表示可以在家休息。用人單位應加強特殊時期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
法院進一步指出,雖然林某在請假流程上存在瑕疵,但華興證券公司在未能舉證證明林某經催告、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到崗上班的情況下徑行作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妥,其解除行為缺乏事實依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
鑒于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到期終止,故法院確認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該日?;诖?,法院判決撤銷華興證券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關于對林某予以開除的決定》,華興證券需支付林某工資39.37萬元(稅前)。
不過,對于林某主張支付2019年度績效獎金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且對于林某要求的“消除對其名譽和身心造成的不良影響”、“發文書面道歉”、“繳納五險一金”等訴訟請求,由于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亦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法院不予審處。
曾被監管責令改正
對于林某主張的“打擊報復”,雙方并未進行過多爭論。不過根據公開信息,上海證監局曾在2022年9月向華興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其中部分違規事項涉及投行業務。
具體而言,華興證券存在六方面問題:一是經營管理活動與股東、關聯方之間未保持獨立;二是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在股東單位兼職的情形;三是質量控制部門對投行項目工作底稿驗收不嚴格,對個別項目未出具明確驗收意見;四是全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指標體系存在不足;五是投資交易相關制度和內部管控措施不完善;六是個別分支機構未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合規人員。
上海證監局指出,上述問題反映出華興證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華興證券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公開信息顯示,華興證券成立于2016年8月,原名為華菁證券,是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設立的合資證券公司,其港資股東為華興資本集團全資附屬公司華興金融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包凡。
業績方面,2022年年報顯示,華興證券當期實現營業收入1.88億元,同比下降50.74%;歸母凈利潤-1.52億元,由盈轉虧。
今年2月,包凡被曝出失聯消息,華興資本控股發布公告稱,包凡正在配合中國有關部門的調查。4月2日,華興資本控股發布延遲披露2022年經審計年報的公告,并自4月3日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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