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記者/黃小殷 實習生 張國威 通訊員/陳金超 許藝玲)無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否相互享有繼承權,這要依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該案原告為繼承繼父遺產,將繼父的親生女兒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認為,成年繼子女只有盡到對繼父母的扶養和贍養義務,才會享有相應繼承權。該案中,原告并未贍養、照顧過繼父,故原告要求繼承繼父遺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沒有血緣關系的兩姐妹爭遺產,有扶養關系者繼承
阿紅(化名)自幼父母離異,由父親老李撫養,后老李與單親媽媽何姨結婚。阿紅和何姨的女兒阿紫(化名)成為沒有血緣關系的繼姐妹,一家四人同在一屋檐下生活。2003年,老李與何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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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老李被診斷患有腎癌、高血壓等疾病。2021年,老李因病去世。因為老李生前沒有立遺囑,阿紅與阿紫就老李生前房產的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阿紫將阿紅訴至法院,訴請與阿紅一同繼承老李的房產。
庭審中,阿紫表示,老李生前身體狀況一直很好,是突發心梗去世的,她對老李其他患病情況不知情。其母與老李登記結婚后,一家人共同居住到離婚。其母與老李離婚之后,雙方仍有聯系,老李也繼續承擔了相應的撫養義務,阿紫主張,其有權繼承老李遺產。
阿紅則表示自其父親患癌以來,是她一直陪伴治療,后父親又突發心肌梗塞,在復診、做手術等過程中,都是由她與丈夫悉心照顧。父親未曾撫養過阿紫,阿紫也沒有對父親履行過贍養照料義務,雙方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因此,阿紫無權繼承老李的遺產。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阿紫的訴訟請求。老李的房產由阿紅繼承,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并不必然享有繼承權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法官陳金超向記者介紹了遺產繼承的細節。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基于婚姻關系形成的擬制血親雖然與自然血親不同,但同樣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但是,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并不必然享有繼承權,享有繼承權的前提是有扶養關系。
陳金超表示,只有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盡到撫養、教育義務,或者成年繼子女盡到對繼父母的扶養和贍養義務,履行了義務一方才會享有相應繼承權。
該案中,即便如阿紫所述經歷,僅能反映老李曾經撫養、照顧過阿紫,讓阿紫感受到了父愛。但老李和阿紫生母何姨的婚姻關系僅存續了2年,在阿紫13歲時,老李與何姨離婚后又再婚。故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老李對阿紫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在老李年老體弱、身患重病的十年間,阿紫已經成年,但其沒有贍養、照顧過老李,都是由阿紅負責贍養、照顧。故阿紫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不應認定為老李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要求繼承老李遺產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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